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项目的经验做法_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山东省2014年的村村通油价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2.秦皇岛最新成品油价格调整秦皇岛最新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
3.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4.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5.费改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6.什么是临时补贴
请看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如果驾驶员是车主,是实际用油者,属于合法行为,反之,则不然。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 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分品种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补贴。
第六条 补助资金补助标准的确定和中央财政负担的补助比例按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 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山东省2014年的村村通油价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信息,自2020年8月21日24时起,山东省汽油、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提高85元和80元。调整后山东省各标号汽柴油最高批发和最高零售价格及有关事项见附表。
山东省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元/升
合同约定
配送的
合同未约定
配送的
国
VI
汽油
89号
5.32
6835
6799
92号
5.73
7263.1
7225
95号
6.15
7691
7651
国
VI
车
用
柴油
0号
5.34
5895
5864
+5号
5.23
5771
5741
+10号
5.13
5647
5617
-10号
5.76
6267
6234
-20号
6.03
6576
6542
-35号
6.25
6824
6789
备注:
1.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6395元和5455元。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国家储备用油价格执行。
2.表中所列价格为国VI标准的汽柴油价格。
3.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4.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现行价格政策规定执行。
秦皇岛最新成品油价格调整秦皇岛最新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
为做好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要求,现就我省2013年度渔业油价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合会审工作机制
渔业油价补助申报是全年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第一步,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渔业油价补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财务、渔业以及船检、港监、渔政等部门或机构人员组成的油价补助审核工作小组,建立联合会审工作机制,认真核实申报渔船捕捞许可证、检验证书、国籍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性以及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信息的一致性,确保养殖渔船与养殖证持证人相对应,且养殖渔船功率不超过每公顷1.4千瓦,并认真核查申报渔船违规情况,在油价补助申请表中注明扣减比例。
二、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6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3〕95号)的通知要求,指导符合申报条件的渔业生产者填报油价补助申请表。申请表要填写完整,经初核、汇总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审核合格的渔船,进行补助用油量测算。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2014年2月25日前报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测算、汇总后于3月2日前以书面文件将《中央财政国内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汇总表》(经渔业、渔政、港监、船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和《中央财政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中央财政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助审核船名册》上报省海监总队,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省海监总队会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汇总全省数据,于3月10日前,以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将全省数据报省厅规划财务处,并使用不可擦写的光盘报送电子数据。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2013年度因灾灭失以及打捞修缮后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进行统计,填写《2013年渔船灭失情况统计表》,经设区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连同《渔业船舶灭失证明》和《事故调查报告书》复印件于2月25日前以书面文件报省海监总队。核实渔船灭失情况时,必须核查渔业互保协会灭失渔船理赔记录。
三、养殖渔船审核
(一)养殖证的有效性审核。养殖证仅限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登记且养殖权期限结束日期在2013年1月1日(含)以后的养殖证,2011年1月1日后手工填写的旧版养殖证为无效养殖证。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养殖证信息进行逐个核对和补全,确保与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内养殖证信息完全一致。
(二)养殖渔船油价补助申报应严格按照农办渔〔2013〕8号文件要求的填写示例进行填写,不能申报全年油价补助的渔船,必须在扣减比例栏目中填写相应数值。
(三)渔业合作组织、村委会等组织持有的养殖证对应个人养殖船的,应当由渔业合作组织、村委会出具该渔船所有人为其合法成员的证明。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殖船和养殖证权属对应关系进行审查并对结果负责。
四、内陆渔船审核
内陆捕捞渔船继续实行“双控”政策,各市申报2013年度油价补助的内陆捕捞渔船总数和功率数均不能超过2012年度申报基数。
各市上报内陆渔船(含养殖渔船)《船名册》时,请一并上报《山东省××市2014年内陆渔船数据信息备案表》,格式同上年度要求。
五、违规渔船不得补助和扣减补助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补助:
1.非法从事电脉冲拖虾渔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渔业法》禁止作业方式的渔船;
2.登记在册的渔船,其船舶所有人将该渔船船名号套用到其它未经船舶登记、检验的渔船,或登记在册的渔船使用船名号并从事渔业生产的;
3.违反渔业法律法规规定,暴力抗拒渔政执法检查的渔船;
4.年度内二次及以上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生产的渔船;
5.未获许可违规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渔船。
(二)有下列严重违规行为之一的,扣减补助:
1、2013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作业一次的(包括6月1日12:00时未返港休渔渔船)扣减15%。
2、无证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的扣减20%。
3、养殖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扣减20%。
4、跨海区作业被外省查获并通报的扣减20%。
5、严重违反渔业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渔业重大和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渔船分别扣35%和25%;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重大渔事纠纷负主要责任的渔船扣20%;
7、违反禁渔区规定、违反专项品种管理规定和违反作业类型、作业场所规定的等违规情形扣减5%。
(三)同一渔船不同的违规案件:
应按照前述确定的违规情形扣减比例予以累加扣减(按规定扣除全年油价补助的除外)。
各级渔政机构在做出行政处罚或协作办案工作中,凡涉及扣减渔业油价补助的渔船,应及时将扣减建议汇总上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船籍港的违规渔船,县(市、区)渔政机构应及时上报市级渔政机构。市级渔政机构汇总后,将本市违规渔船报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外市违规渔船填写《各市查处外地违规渔船通报表》(附件2),连同本市违规渔船情况于2013年2月25日前上报省海监总队。
六、购置、拆解、新建、灭失或更新改造渔船
2013年度买卖的渔船,当年度在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报油价补助,未办结的由卖出方申报油价补助。
国办发2006 19号文件
一、价格调整时间
2022年6月14日24时起
二、价格调整幅度
汽油每吨提高390元
柴油每吨提高375元
备注
乙醇汽油价格按同标号汽油价格执行,普通柴油价格按照同标号车用柴油价格执行,98号汽油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下表:
品名每吨价格每升价格备注一、汽油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10850元和45元。
4.燃油附加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5.其他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89号115808.6492号122759.3595号1209.85二、车用柴油0号104759.05正5号102668.87负10号111049.59负20号1162710.04负35号1204610.41负50号1236110.68
国家出租车油补文件规定是如何发放的?
《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和有关意见的通知》,既国办发[2006]16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缓解国内成品油与原油价格严重倒挂的矛盾,做好成品油市场供应工作,根据《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经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并同步出台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一)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00元。其他成品油出厂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出厂价格水平见附表一。其他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渔业、林业和农垦三个专项部门的汽、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供军队用油出厂价格执行,暂不上浮。供铁道、交通、民航等部门专项用汽、柴油价格在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将汽、柴油出厂价与零售基准价的价差每吨缩小50元,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每吨分别提高250元和150元。为补偿炼油企业执行欧Ⅲ排放标准而增加的成本,北京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每吨分别提高460元和340元。调整后的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水平见附表二。
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实行差率管理。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批零差率不得小于4.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液化气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放开化肥用重油价格。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将调整后的汽、柴油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抄送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汽、柴油的零售基准价及规定的浮动幅度,以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制定的汽、柴油具体零售价。
二、落实好有关补贴及配套措施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成品油价格调整,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机制和相关行业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调整带来的影响。
(一)建立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制度,认真落实各项补贴措施,妥善解决成品油调价对农业、渔业、林业以及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等行业的影响。中央财政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补贴资金方案由财政部另行下达。其中,对种粮农民将统筹考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影响,通过综合直补予以补偿,具体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公布。
按院决定,自调价之日起对石油开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征收特别收益金。具体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二)各地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幅度,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研究并适当调整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疏导成品油价格调整的影响,促进运输业健康发展。
(三)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平衡好内部利益关系,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集团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一)各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协调工作,及时处理生产、运输和市场供应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二)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运输,切实保证市场供应,特别是做好敏感地区的成品油供应工作。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并及时向各地和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和价格执行情况。
(三)各地要在党委宣传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的宣传工作。宣传的重点是,应对国际市场高油价,理顺成品油价格关系,对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宣传稿,供各地传达和宣传时参考。
北京市要做好实施欧Ⅲ标准后有关价格变动的解释工作。
(四)各地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取应对措施,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各地要在3月27日下午5点前将方案出台后的成品油市场价格、供应情况及方案的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我委(价格司)。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价格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利用价格调整之机抢购、囤积的行为,打击造谣惑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附表:一、成品油出厂价格调整表
二、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费改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按照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根据我国《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 补助用油量由交通运输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数量、车型和行驶里程等,计算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合法营运消耗的成品油数量。
第十三条规定:财政部根据交通运输部报送的全国城市公交企业、农村客运和出租汽车经营者上年度分品种油料消耗情况,按照分品种补助标准和负担比例,计算分省(区、市)上年度成品油价格补助金额。
扩展资料:
国家出租车油补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参考资料:
什么是临时补贴
新华网北京12月5日电 为建立规范的税费体制和完善的价格机制,促进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结构调整,公平负担,依法筹措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和建设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拟定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
一、成品油价税费改革的总体思路
规范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
二、关于燃油税费改革
(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安排。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汽、柴油等成品油消费税价内征收,单位税额提高后,现行汽、柴油价格水平不提高。
(三)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的使用。这次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一律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
三、关于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国产陆上原油价格继续实行与国际市场直接接轨,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建立和完善既反映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变化和企业生产成本,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关系;既反映石油稀缺程度,又兼顾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节约和环境保护。
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格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将原流通环节差价中允许上浮8%的部分缩小为4%左右。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国内成品油价格按完善后的机制运行后,当年成品油价格变动引起的农民种粮增支,继续纳入农资综合直补政策统筹安排,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只增不减;出租车在运价调整前,继续由财政给予临时补贴。渔业(含远洋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补贴标准随成品油价格的升降而增减。各地要继续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四、相关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妥善安置交通收费征稽人员。在地方各级人民统一领导下,多渠道妥善安置,中央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持,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二)确保取消收费政策到位。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后,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消收费政策落到实处,严格禁止变相新增收费项目、乱收费。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加强油品市场监测和监管,严厉打击虚销售偷逃税款、油品走私、经营冒伪劣油品以及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确保成品油市场稳定。
五、实施时间
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从2010年起燃油补贴将按年据实结算发放时间:2010年2月26日 09:38近日,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开始,油价无论年内再调整几次,燃油补贴都是按年度发放,从而形成一种机制。每年6月底前,上一年度的补助资金将发放到补助对象。其中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是临时性补贴。
24日,记者在市出租汽车管理处了解到,启动补贴机制的价位水平是当国家确定的成品油出厂价高于2006年成品油价格改革时的分品种成品油出厂价(汽油4400元/吨、柴油3870元/吨)时,启动补贴机制;低于上述价格时,停止油价补贴。而且油价补贴随价格浮动而增减。因为与国家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后,今后的油价将是浮动的,与此相对应,油价补贴的标准需随之变动,即油价上涨增加补贴、下跌减少补贴。中央财政负担的油价补贴按年据实结算后拨付。其中,出租汽车补贴,是国家为减轻出租汽车负担而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的临时性补贴。
另外,国家对这三者补贴对象的负担比例也不尽相同。对城市公交企业,中央财政负担全部油价补贴。对农村道路经营者的油价补贴,当汽油出厂价在4400元/吨—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在3870元/吨—5070元/吨时,中央财政负担50%;汽油出厂价高于5480元/吨、柴油出厂价高于5070元/吨的部分,中央财政负担100%。对城市出租车经营者的临时补贴,中央财政负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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